男子私藏枪支猎杀野猪获刑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消息,近日,该院对一起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猎捕野生动物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十余年前的一天,陈某从其岳父处拿来一支土铳放置于自己家中,用于平时狩猎。三年前的一天,陈某在崇仁县相山镇浯漳村路边以300余元的价格,从两个陌生男子处购得非制式枪支一支。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陈某在浯漳村“伏形坑”的稻田里,发现一头重七八十斤的野猪正在啃食稻谷,遂持土铳将该野猪当场猎杀并带回家食用。另查明,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崇仁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猎枪、铳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

经鉴定,上述二支枪支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于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抚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的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进行了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陈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标签:    私藏枪支   猎杀野猪   非法狩猎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GY653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