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藏枪支猎杀野猪获刑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消息,近日,该院对一起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猎捕野生动物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十余年前的一天,陈某从其岳父处拿来一支土铳放置于自己家中,用于平时狩猎。三年前的一天,陈某在崇仁县相山镇浯漳村路边以300余元的价格,从两个陌生男子处购得非制式枪支一支。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陈某在浯漳村“伏形坑”的稻田里,发现一头重七八十斤的野猪正在啃食稻谷,遂持土铳将该野猪当场猎杀并带回家食用。另查明,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崇仁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猎枪、铳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
经鉴定,上述二支枪支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于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抚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的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进行了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陈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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