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 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将不予受理
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项实施保障工作高效有序。据介绍,深圳中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每日接待超过10批次个人破产申请咨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也同步收到大量电话和现场咨询,咨询量呈稳步递增趋势。
申请主体以中青年为主
首月案件中,深圳中院根据申请人面谈情况以及材料完备程度,优先受理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从这8个案件的申请主体来看,主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万到一两百万元不等,负债在300万元以上的仅1位,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债务人既有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等,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债务人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占74%。大多数债务人在陷入经济困境后,仍在工作,并努力还债。”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
在首月提交的申请中,除去小部分未申报具体债务的申请,在已申报的债务人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涉小额借款的占74.3%。就债务数额来看,相对企业破产的债务规模,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元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只有很少债务人的债务超过1000万元。
此外,债务人大多申报无财产或较少财产。在债务人提交的251件申请中,64件申请人申报为无财产,其余申报的财产类型以现金及工资为主,小部分债务人申报在省内外有大宗财产,以不动产、车辆为主,总体上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较少。
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将不予受理
记者发现,从目前来看,个人破产申请中有两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大量申请中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的情况。包括债权债务申报明显不全,如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不申报亲朋好友的借款,或者未将其个人负债与家庭其他成员负债作区分,统一以其个人名义申报;申请人怠于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如申请人通过填报无财产应付了事,法院核查时才披露,或只申报特区内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这些都属于不履行诚信申报义务的行为;申报的债务规模与破产原因不相匹配,部分申请中,债务人的负债规模难以与个人经营负债、家庭生活开支相互印证、甚至存在明显缺口,没有证据证明举债用途,也无法解释超出正常范围的债务产生。
另一方面,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明显不符合《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提出申请。“目前部分申请中,申请人的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的,这些债务是不能得到《条例》规定的破产程序的保护的。”曹启选说。
曹启选强调,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希望蒙混过关或者故意欺诈的,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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