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被滥用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没有’到‘有’,有一个过程,需要不断总结、规范和提升。”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提交了一份关于规范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提案。在他看来,近年来出现的“黑名单”泛化使用趋势一定要得到纠正。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黑名单”制度。其后几年,我国人民法院、金融机构和铁路、民航系统的黑名单制度在惩戒“老赖”、欠债人等严重失信人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办案和调研过程中,李正国委员发现,在一些地方,“黑名单”正被错误地当作一种“无所不能”的工具。
2019年,山东日照一名教师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被所在县的教体局纳入信用“黑名单”。“这件事情引发了社会关注,也再次引发公众对‘黑名单’制度的思考。”李正国委员表示,“黑名单”制度大多是联合惩戒措施,意味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才应受到这样的惩罚。”类似的滥用现象还有公民欠缴手机话费、水电费就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等。
“没有人是完美的。”在李正国委员看来,武断地限制个体权利,使其因并不严重的过错就无法积极地参与社会活动,这不仅无助于诚信社会建设,反而可能起到反作用。“画出红线,为行为提供指南,非常有必要,但我们的社会也应该包容温情,而不能太严厉冷漠,否则,过犹不及”。
“黑名单”遍地的一大重要原因是该制度还无法可依。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李正国委员建议,尽快制定有关上位法,规范“黑名单”制度。
“首先应明确公共信用联合惩戒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李正国委员解释说,政府主管部门能够统一管理和协调信用活动,有效惩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定、公布以及实施机构,不仅可以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限制债务人的信用利益,而且也能够提升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其次,要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等,划分不同类型,匹配与此相当的惩戒措施。
“第三,在惩戒措施执行前,要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错误的措施执行后,则要有明确的信用修复程序,鼓励失信主体通过自我完善来修复被破坏的信用环境”。
在李正国委员看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在这一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和规范,既可以让这一体系更科学合理,也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
罗筱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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