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受贿500万元获有期徒刑七年
广西融安县法院日前对鹿寨县原副县长马耀洲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马耀洲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1年,被告人马耀洲利用其在东风柳汽公司担任有关职务便利,为时任柳州市爱立克汽车装饰件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广西绿色通道资讯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东风柳汽公司供销业务等谋取利益。2003年至2014年先后收受王某、杨某贿赂共计252万元。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耀洲在担任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鹿寨县委常委、副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分管工业(园区)、财政、招商引资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入园(土地)审批、税收及财政优惠政策等事项上为17个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264.9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耀洲利用担任柳州市鱼峰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鹿寨县委常委、副县长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264.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耀洲在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公司副经理、生产部副部长、车身车间主任、车身分厂副厂长、车身分厂厂长助理、车身车间主任助理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累计数额为2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马耀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耀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案发后,马耀洲及其家属已退出赃款261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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